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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開發經營定義)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國有建設用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經營管理工作。
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並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本規定賦予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發改、土地、規劃、市場監管、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地產開發經營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業務規模)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從事相應規模的房地產開發。各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規模限制如下:
(一)一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從事的開發項目規模不受限制;
(二)二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開發建築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下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三)三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開發建築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下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四)四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開發建築面積8萬平方米以下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第六條(暫定資質管理)
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後一個月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房地產開發企業暫定資質。
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市市區范圍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申請暫定資質所需的專業技術人員、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三級資質的要求。
第七條(暫定資質申報材料)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暫定資質的,應當填寫企業資質申報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四)專業技術人員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職稱證書;
(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辦公場所證明材料;
(六)驗資機構出具的註冊資本驗資證明文件;
(七)擬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
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1年。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或者延長暫定資質有效期。
第九條(分立、合並、終止的企業資質)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立、合並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後2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申請核定資質等級或者辦理資質證書註銷手續。
第十條(資質信息變更)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註冊資本發生變動的,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後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外地企業資質備案)
非在本市登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應當向開發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備案。
第十二條(資質動態檢查)
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資質條件和開發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配套設施建設)
用於房地產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在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改、土地、規劃、教育、民政、文化、衛生、公安交警、土地儲備機構等單位確定項目用地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內容、建設主體、建設時序,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土地劃撥的依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將項目用地范圍內的配套設施與房屋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並按規定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項目開竣工)台南汽車音響改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者土地劃撥決定書規定的開工、竣工期限進行項目開發。
第十五條(項目手冊)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項目開發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載於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並按月報送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手冊記載的內容進行檢查。
項目手冊記載的事項可以作為資質管理的依據。
第十六條(質量擔保)
暫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時提交的預售方案,應當明確企業破產、解散等清算情況發生後的商品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並由質量責任承擔主體提供擔保函。質量責任承擔主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和相應的賠付能力。
第十七條(分戶檢驗)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按照國傢、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並辦理相關手續。
屬於住宅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竣工驗收前組織分戶檢驗。分戶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交付要求)
房地產開發項目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後,方可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交付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出示項目竣工備案表。
第十九條(質量保證)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提供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
買受人應當按照商品房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載明的內容,履行商品房保修義務。
商品房屬於買受人專有部分的保修期自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房地產經營
第二十條(項目轉讓條件)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出讓人已支付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二)出讓人已支付應當繳納的稅費;
(三)除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外,出讓人已完成項目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
(四)受讓人具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資質;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項目轉讓登記)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出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持轉讓合同及能夠證明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事項的材料共同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形象進度確認)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商品房工程形象進度確認手續。房地產開發項目完成主體結構施工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商品房工程形象進度確認證明。
第二十三條(出售文件公示)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出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出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高雄汽車音響改裝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還應當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預售合同備案)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商品房預售合同當事人協議變更、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應當自變更、解除之日起30日內持原備案的合同共同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效或者解除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買受人可以單方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預售資金專項賬戶)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向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在地的銀行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並與銀行機構簽訂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應當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和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預售資金監管)
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全部存入預售資金專用存款賬戶。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應當用於預售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工程建設,不得支取現金,不得挪作他用;但預售資金專用存款帳戶內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超出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130%的,超出部分允許用於其他用途。
銀行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實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預售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預售資金入賬情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商品房廣告)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不得發佈商品房銷售廣告。
商品房銷售廣告中關於房地產狀況的說明應當真實、準確。發佈商品房預售廣告應當註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
第二十八條(商品房價格)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時,應當按照一房一價要求向價格主管部門辦理銷售價格備案。銷售商品住房應當按照備案價格實行明碼標價。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信用體系)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並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房地產開發行業信用管理平臺,構建房地產開發行業信用體系。
第三十條(信用檔案)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應當記載企業資質信息、開發項目建設信息、開發項目經營信息、企業資產信息、企業人員信息、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企業獲獎信息和不良行為記錄等可以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
第三十一條(信用評定)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形成企業信用狀況綜合評價,並將評價情況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二條(信用懲戒)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企業信用狀況建立懲戒機制。對失信企業應當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作為資質管理和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立項、用地、規劃、建設、預售的管理依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未填報項目手冊的法律責任)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如實或者未按時填報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汽車音響喇叭安裝十四條(未提供說明書保證書的法律責任)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交付商品房時未向買受人提供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商品房質量保證書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預售合同備案的法律責任)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規定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預售資金監管的法律責任)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預售資金監管規定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萬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施行日期及溯及力事項)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0年11月16日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並經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杭州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若幹規定〉個別條款的決定》修正的《杭州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若幹規定》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已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需要預售的,預售條件仍按照原規定執行。
來源:杭州政府網站 作者: 編輯:張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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